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41號

    罪犯葉萬東,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江西省龍南縣人,漢族,小學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21281978012700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于2013年1月6日刑滿釋放;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至2015年8月12日)。

    2015年8月24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寶刑初字第002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葉萬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19.656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揚刑二終字第001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2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7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

    罪犯葉萬東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已履行一千元);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葉萬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