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319
罪犯吳杰,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92091547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杰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一千零九百五十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蘇刑終2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吳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已履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一千零九百五十元(已履行)。鑒于該犯于2022年8月因違規違紀受到警告處理,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