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35號

    罪犯李振軍,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省開封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02241995121326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10月13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3刑初7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振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振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振軍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