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蔡三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180
罪犯蔡三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安徽省潁上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8092042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1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三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蔡三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三星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