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28號

    罪犯趙振偉,男,1986年7月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28219860707123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4刑初1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振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責令退出剩余贓款人民幣174.006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蘇12刑終2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5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8月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趙振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已履行5.45萬元),責令退出剩余贓款人民幣174.006萬元(已履行77.68710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振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