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徐一方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35
罪犯徐一方,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文盲,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50312203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服刑。2015年12月曾因犯搶奪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9年1月7日刑滿釋放。
2020年9月24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23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一方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061272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徐一方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一萬六千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061272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罪犯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徐一方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