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乃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shù):581
罪犯王乃濤,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5197711043638,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服刑。1998年2月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7年12月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08年8月31日刑滿釋放。
2020年6月2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11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乃濤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王乃濤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1年10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已履行一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chǎn)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yīng)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綜合考量罪犯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王乃濤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