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46號

    罪犯潘飛,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219940511745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7月8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5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240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潘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一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240000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