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95號

    罪犯張林,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小學五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41969032514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2年5月25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退賠贓款人民幣23.507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贓款人民幣23.5079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