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270號

    罪犯晏某,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公司職員。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7月8日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92刑初2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出的錢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余款人民幣0.32元充作晏某的罰金。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蘇04刑終12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晏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晏某及其同案犯退出的合計人民幣1309922元,其中1309921.68元依法發還各被害人,余款人民幣0.32元充作晏某的罰金。罪犯晏某家屬于2022年10月13日向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提供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電子)一張。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5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罪犯晏某的財產刑已全部自動履行完畢。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2024)蘇0492執1294號結案通知書一份,載明在執行過程中,晏某已繳納罰金200000元,故晏某財產性判項執行一案已全部執行完畢,現予結案。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晏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