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311號

    罪犯王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3月26日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91刑初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罪犯王某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蘇09刑終1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000元;罪犯王某退出的人民幣 50000元,其中21941.29元抵作退贓款,余款抵作財產刑,不足部分繼續予以繳納判決書第7頁載明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預交)。罪犯王某家屬于2023年3月10日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28058.71元,并提供罰沒款收1張;罪犯王某家屬于2022年3月25日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1941.29元,并提供罰沒款收據1張。2022年8月5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991執951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被執行人王某等人責令退賠一案,現已經執結。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