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shù):263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96號
罪犯郭某,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中專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jiān)獄九監(jiān)區(qū)服刑。
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1刑初5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602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郭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蘇09刑終1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疫情影響,判決生效后未予收押執(zhí)行。2023年3月1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1刑初524號之二刑事裁定,罪犯郭某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郭某自入監(jiān)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xù)追繳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602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罪犯郭某家屬于2022年9月2日向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70602元,并提供收據(jù)一張,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2022)蘇0981執(zhí)1921號結案通知書表明郭某罰金50000元、違法所得20602元已執(zhí)行完畢,現(xiàn)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郭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jiān)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