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顧某玲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434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304號
罪犯顧某玲,女,1987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2019年3月27日因吸毒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9月16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5刑初4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某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責令繼續退賠尚未追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3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罪犯顧某玲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責令繼續退賠尚未追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家屬提供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繳納金額為人民幣14400元的單據一張,其中罰金人民幣8000元,沒收款金額人民幣64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某玲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