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玲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85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301號
罪犯陳某玲,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福建省周寧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30刑初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玲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78萬元,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玲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78萬元,上繳國庫。罪犯陳某玲家屬于2023年1月16日向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37.78萬元,并提供收據二張。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玲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