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2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72號
罪犯于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5年10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二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責令罪犯于某與另外三名同案犯共同退賠被害人人民幣三千三百八十萬元(已退賠人民幣二千七百九十六萬六千九百零四元三角七分)。于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5)蘇刑二終字000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交付執行。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18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五日;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5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日止)。
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未履行、責令其與另外三名同案犯共同退賠被害人人民幣四百九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九元四角三分已履行二十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一元八角二分,2020年12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執恢125號結案通知書予以執行結案。罪犯于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