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08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70號
罪犯王某良,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江蘇省昆山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3年1月23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0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良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王某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蘇中刑終字第0058號刑事裁定,準許王某良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執行。2016年7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501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18年6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9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0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王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2024年7月15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3執3045號執行告知書,證明已履行完畢。罪犯王某良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