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59號

    罪犯孫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7月1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2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孫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蘇刑終2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04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7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孫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