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53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48號
罪犯陳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邵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8年5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11刑初2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2年9月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蘇02刑終21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執行。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5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2年2月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2019年11月8日經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11執1801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陳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