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33號

    罪犯張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11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1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四萬三千五百零一元,發還被害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蘇11刑終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2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10月30日止)。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3年2月22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111執387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并結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四萬三千五百零一元,判決前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人民幣三十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元六角七分和寶馬汽車一輛,2024年10月24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向江蘇省南京監獄發函,證明已執行到位并結案。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張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