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兵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7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29號
罪犯張某兵,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5年12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中刑初字第000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刑更4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40年6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張某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7年12月22日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執474號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張某兵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兵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