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錢某七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39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41號
罪犯錢某七,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重慶市開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7年10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錢某七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錢某七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蘇刑終3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交付執行。2021年6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刑更217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6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錢某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0年12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執495號之一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錢某七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錢某七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