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83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17號
罪犯彭某軍,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重慶市開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7年4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刑初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三千六百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蘇刑終18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6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刑更28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9月1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彭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與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三千六百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彭某軍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