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17號

    罪犯彭某軍,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重慶市開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7年4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刑初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三千六百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蘇刑終18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6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刑更28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9月1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彭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與四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三千六百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彭某軍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