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22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林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08年6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寧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林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蘇刑終字第0085號刑事裁定,準許林某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9日交付執行。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蘇刑執字第0650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九年;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寧刑執字第114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6年1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8年6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8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9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執881號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林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