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21號

    罪犯雷某友,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阜陽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6年6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雷某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6月2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刑初1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雷某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蘇刑終2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69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3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40年6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雷某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雷某友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雷某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