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某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61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21號
罪犯雷某友,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阜陽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6年6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雷某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6月2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刑初1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雷某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蘇刑終2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69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3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40年6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雷某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雷某友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雷某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