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仇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5年4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3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仇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執行。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2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06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4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24日止)。

    罪犯仇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24年7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116執恢431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履行完畢。罪犯仇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仇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