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523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63號
罪犯朱某,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2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刑初5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四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一元。罪犯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蘇03刑終432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朱某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部分履行二千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一元未退賠。2021年12月11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24執416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