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35號

    罪犯徐某飛,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省金壇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七監區服刑。曾因賭博,于2010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

    2013年12月2日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壇刑二初字第01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執行。2016年2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9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69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5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徐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已履行三千元,違法所得四百九十萬七千六百一十一元未履行,2024年8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做出(2024)蘇0413執3153號之一和(2024)蘇0413執3154號之一的刑事裁定書,終結繳納罰金和退賠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飛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