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65號

    罪犯吳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本科文化,曾于2017年2月17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九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12月3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7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部分履行二千零九十五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四萬零四百一十二元未退出。2023年4月24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蘇0682執(zhí)1328號之二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