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5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2號
罪犯王某軍,男,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7年3月7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執行);2016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2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蘇刑終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人王某軍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執行。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4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千元已履行,2020年8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執346號刑事裁定書,終結(2017)蘇02刑初52號判決書對王某軍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