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2號

    罪犯王某軍,男,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7年3月7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執行);2016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2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蘇刑終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人王某軍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執行。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4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千元已履行,2020年8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執346號刑事裁定書,終結(2017)蘇02刑初52號判決書對王某軍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