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3號

    罪犯王某會,男,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15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全部。2016年7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核,作出(2015)蘇刑一復字第00102號刑事裁定,對罪犯王某會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2018年11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59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5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王某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1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3年8月1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105執198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2023)蘇0105執1989號案件的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會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