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18號

    罪犯時某珍,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2001年2月17日因犯盜竊罪、銷售贓物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08年11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2015年6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7年6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202刑初4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時某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執行。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2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時某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未履行、毒資八百元未繳納。2021年4月29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1202執32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時某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