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時某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22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18號
罪犯時某珍,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2001年2月17日因犯盜竊罪、銷售贓物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08年11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2015年6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7年6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202刑初4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時某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執行。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2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時某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未履行、毒資八百元未繳納。2021年4月29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1202執32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時某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