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23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44號
罪犯盛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六監區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1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3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盛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盛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全部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盛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