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79號

    罪犯繆某華,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3年2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02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繆某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繆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該犯系病犯、老年罪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繆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