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36號

    罪犯馬某超,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河南省民權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1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超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八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一百一十三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蘇13刑終127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第一項關于馬某超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八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一百一十三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超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