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0號

    罪犯劉某,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8年4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1年11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02刑初1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34年4月3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蘇04刑終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五萬元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