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玖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360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8號
罪犯梁某玖,男,1990年7月3日出生,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211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某玖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六千元。梁某玖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蘇02刑終10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梁某玖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一萬六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某玖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