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標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16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37號
罪犯李某標,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15年9月2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中刑初字第000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標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某標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25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3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核,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257號刑事裁定,對罪犯李某標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2018年7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359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2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李某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19年10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蘇05執591號之一的刑事判決書,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標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