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37號

    罪犯李某標,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15年9月2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中刑初字第000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標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某標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25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3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核,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257號刑事裁定,對罪犯李某標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2018年7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359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2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李某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19年10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蘇05執591號之一的刑事判決書,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標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