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5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02號
罪犯金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81刑初7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八十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贓款八十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已履行一萬元,2021年9月2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1執215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