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31號

    罪犯朱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02刑初6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繼續退賠被害人損失。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蘇04刑終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執行。2023年6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05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履行,退賠被害人損失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