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98號

    罪犯張某珂,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河南省夏邑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鎮刑初字第000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珂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70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61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6年6月4日止);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6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止)。

    罪犯張某珂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14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珂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