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珂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08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98號
罪犯張某珂,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河南省夏邑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鎮刑初字第000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珂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70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61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6年6月4日止);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6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止)。
罪犯張某珂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14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珂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