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9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77號
罪犯張某超,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新野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3年1月5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02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超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