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36號

    罪犯尢某玉,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靈璧縣人,小學文化,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4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1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2月20日行政拘留十二日。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20年6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1刑初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尢某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余元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發還被害人。尢某玉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0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0)蘇03刑終3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罪犯尢某玉以其患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蘇0311刑執3號收監執行決定,將罪犯尢某玉收監執行(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尢某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該犯系病犯,能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做好內務衛生。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000元未履行,責令退出違法所得未履行,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蘇0311執931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尢某玉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