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48號

    罪犯謝某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5月1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06刑初2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蘇05刑終4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執行。2018年12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87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后因余罪加刑,2019年7月29日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4刑初282號刑事判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原犯盜竊罪十年六個月合并執行十五年六個月。2020年11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9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1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84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罪犯謝某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二千元已履行;與同案繼續退賠三萬一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