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某磊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84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48號
罪犯謝某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5月1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06刑初2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蘇05刑終4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執行。2018年12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87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后因余罪加刑,2019年7月29日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4刑初282號刑事判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原犯盜竊罪十年六個月合并執行十五年六個月。2020年11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9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1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84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罪犯謝某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二千元已履行;與同案繼續退賠三萬一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