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65號

    罪犯吳某洋,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3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原郊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11刑初8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72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后因詐騙罪于2023年9月19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以(2023)蘇1081刑初250號刑事判決加刑,合并執行六年六個月;2024年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4)蘇01刑更12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

    罪犯吳某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