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95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23號
罪犯吳某華,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江蘇溧陽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監區(食堂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81刑初6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二十萬八千零三十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八千零三十元未履行,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2022年4月24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81執525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