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民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683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35號
罪犯王某民,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江蘇省姜堰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20年7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3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民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個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決生效后,該犯申請監外執行,2021年1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04刑執4號收監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王桂明收監執行(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該犯系病犯能夠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做好個人內務衛生。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罰金五十萬元未履行,2021年6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04執1726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民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