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54號

    罪犯盧某洪,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福建省光澤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3年6月28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30刑初4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盧某洪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三千元,違法所得八千元,均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洪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