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26號

    罪犯劉某,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鄧州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監區(食堂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9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82刑初9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尚未追繳的贓款,責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參與部分繼續退賠。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蘇02刑終1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執行。2023年6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04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16日止)。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共同贓款人民幣五萬四千八百元其同案犯已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未履行。2022年11月16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2執435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