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00號

    罪犯蔡某冬,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3年6月28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30刑初4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整(其中行政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已抵扣罰金),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一萬一千元整(其中蔡某某部分為五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曾因違反監規受到扣分處理,經民警教育后能認識到錯誤,能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二千八百元已履行,違法所得五千五百元判決前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冬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