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71號

    罪犯鐘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修水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3年1月16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3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整,責令在所涉犯罪金額尚未退贓的部分繼續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五千元及贓款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鐘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